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
【案例】
董某于1954年创作了一部作品,并于1955年在甲出版社出版。2001年董某去世,其子小董继承了父亲的所有遗产。2006年,小董在一次偶然中发现父亲的书又被乙出版社出版。小董遂以乙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由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自己的损失。而乙出版社则以该书已过了保护期限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。那么,本案中的作品是否如乙出版社所说已过保护期呢?
【法律解析】
乙出版社侵犯了董某的权利。我国《著作权法》规定公民的作品,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。本案中的作品于1955年发表,而董某于2001年去世,那么,根据法律规定该作品的保护期应为董某生前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。所以,乙出版社未经董某的继承人小董的允许而使用其作品,已经构成了侵权,理应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的作品,其发表权、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至第(十七)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;如果是合作作品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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